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历史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年度智育排名和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以内,符合此条件的前提下主要参考智育成绩;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3、不积极参加学校及各系组织的各种活动者;
4、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5、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录者。
第五条名额分配。学院将根据学校下达给历史学院的名额和层次要求,分配给各年级。
第六条评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生申请。
2、班级推荐。
3、年级联评。由院党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联评,提出建议名单,并报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第七条发放。学院收到奖学金后,及时将奖励证书和奖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